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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管理规定(修订)
2020-05-22 09:55  

(辽东学院〔2012〕292号)

 

为充分发挥高级人才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及辽宁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原《辽东学院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退管理规定》(辽东学院[2009]218号)作如下修订: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男性达到法定年龄60周岁,女性(系指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年龄55周岁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对已聘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拟聘用部门明确岗位和具体任务后签署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通过后可以延长退休年龄。

一、申请办理延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2.师德高尚、学风淳正,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3.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人员近三年能按时完成教学、科研工作量,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从事高校管理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研究能力,对教育管理研究工作有一定的深度和影响力。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延长退休年龄3年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属于特殊和新兴专业、重点学科建设急需人才,担任或曾经担任过校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省级政府二等奖以上,或主持国家级课题未完成者。

4.获省级教学名师奖(本科层次)。

5.获批的硕士学位点第一带头人。

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延长退休年龄5年

1.学校已聘任的二级及以上教授。

2.获批的省级重点学科第一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第一主持人。

3.正在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国家攻关计划项目、“863”项目、“973”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省部级重大项目)主持人或担任省部级以上研究中心(基地)负责人,所主持的课题未完成,且纵向课题单项研究经费社会科学类在25万元及以上、自然科学类在75万元及以上者或横向课题单项研究经费社会科学类在100万元及以上、自然科学类在300万元及以上者。

4.由所在单位或外聘单位评审通过和聘任的博士生导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带有博士研究生者。

四、具备以下条件者,按相应政策执行退休年龄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审的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延退至70周岁。

2. 兼任重要社会职务(如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府参事、国家一级学会的副会长、副理事长等)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省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有文件规定,在任职期间必须是在职人员的,可按其规定延长退休年龄。

3. 上级有明确文件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五、延退审批程序

1.凡符合条件需延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本人应于达到法定退休之日前两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照延退条件填写《辽宁省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一式三份,并附符合延退条件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相关业务部门签章);

2.所在部门根据学科建设、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核,提出拟延退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处;

3.人事处组织初审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4.人事处上报省厅主管部门,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延退人员及所聘用部门。

六、其他事项

1.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退期间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延退期满后,不再延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经所在部门同意,延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延退期间亦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2.延退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或未完成学校统一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的,须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

3. 对学校需要但又不符合延长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学校返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返聘期间工作要求和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在职人员执行。

4. 延退工作原则上按照一年一审批的制度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返聘工作按照一年一审批的制度执行,并报学校审批、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2012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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