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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人才梯队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0-05-22 09:50  

(辽东学院〔2015〕209号)

 

第一章  总序

第一条  人才梯队建设是学校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布局。在转型发展初期,为明确梯队结构、建设标准,通过建设引领、培养推动,加快人才梯队建设,发挥人才梯队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人才工作政策和转型发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学科专业建设为依托,以平台建设、团队培养、应用研究、协同创新、服务地方为基本要求,在校院两个层面开展人才梯队建设。学校层面建设三级人才梯队,打造“立足学科专业一线、强化团队合作交流、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推动学校转型发展”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一)第一梯队。能够引领学科前沿、推动平台建设、服务地方发展,开展协同创新,学术视野宽广、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具有卓越学术影响力的学科专业领军人才。

(二)第二梯队。能够把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主持学科专业规划建设或平台建设、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具有较强技术应用能力、学术水平及组织领导能力的学科专业带头人。

(三)第三梯队。能够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活动或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骨干作用,具有较好的教学能力、实践创新能力、应用技术研究能力和技术服务水平的中青年骨干人才。

第三条  人才梯队按岗位聘用、分层次建设。在各教学单位人才梯队培养建设的基础上,以“校院共建、动态调整、团队合作、岗位管理”为原则建设学校层面人才梯队,引导第一梯队发展、鼓励第二梯队建设、推动第三梯队培养,促进人才梯队结构优化和有序发展。人才梯队建设期一般为4年。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人才梯队岗位职责包括学术平台建设(学科专业、教学与科研平台等)、学术团队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与科技服务、教学改革与实践指导)以及学术交流等方面。

通过一个聘期的有效建设,开展学术工作(教学、科研或转化服务等),完成平台建设、教学改革、项目研究、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实践指导、科技服务、学术交流等方面任务,并取得标志性学术成果。实现教学上的突破创新、取得科研与转化服务上的突出成果,助力和推动学校转型发展。

第五条  第一梯队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

引领和发展学科专业领域(方向);建设省级平台;组建高层次学术团队;开展应用技术研究、转化推广和协同创新;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等;取得国家级学术成果或省级重大平台建设成果。

(二)岗位任务

第一梯队岗位任务根据所在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和领军人才的突出作用,在签订协议时具体明确。岗位任务以建设省级平台为主,一般包括科研平台和学科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和项目研究、应用技术转化推广和协同创新、学术交流等方面的工作和成果要求。

第六条  第二梯队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

主持学科专业建设或教学科研平台建设;组建学术团队并开展团队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服务;开展学术交流;取得省级标志性学术成果或省级学科专业建设(平台建设)成果。

(二)岗位任务

1.主持学科专业建设或科研平台建设并取得突出成果。掌握学科专业前沿动态,撰写学科专业最新发展的综合分析报告或建设规划报告;主持学科专业规划与培养方案编制、创新创业教育和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或主持学科专业、重点实验室、专业硕士点等省级平台建设与申报,取得新突破或新成果;或主持科研平台、科技服务与成果转化推广,成效显著。

2.建设学术团队并取得突出成就。培育省级科研创新团队、教学团队、创新创业团队,或组建校级学科专业团队,指导团队成员和学生参与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创新创业活动并取得多项奖励或成果。

3.主持应用研究实践并取得高水平成果。在高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核心期刊多篇)、出版学术专著,并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项目或主持应用技术研究取得较大数额收入(或科研经费),或应用技术研究、推广与服务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社会影响)。

4.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参加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并在会议上宣读或发表学术论文,或组织参与校内教学与学术活动并开展多次高水平讲座、报告会。

第七条  第三梯队岗位职责与工作任务

(一)岗位职责

组织或参与团队建设;主要参与学科专业或教学科研平台建设;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实践指导、创新创业指导等;取得省级以上学术成果或校市级重大(标志性)学术成果,具备“双师双能型”教师资格。

(二)岗位任务

1.组建或参与学科专业团体队并起到骨干作用。组织或参与校级以上学科专业团队、跨学科合作团队、科研创新团队或课程改革团队等,在团队合作中取得丰富的学术成果或实践性成果。

2.主持或主要参与学科专业建设、校级以上学术平台建设并取得标志性成果。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改革或创新创业教育,或指导学生创新性训练项目、创新创业与竞赛活动。

3.开展应用研究并取得丰富研究成果。在高端期刊公开发表上论文(核心期刊论文多篇),并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项目或校级项目多项、参编著作(教材)、主持应用技术研究、技术转化推广或科技服务并获得较大数额收入(科研经费),或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农业新品种等。

4.掌握学科专业前沿动态,撰写反映本学科专业最新发展动态的综合分析报告,或参加国内高层次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或在校内开展多次学术报告、讲座。

第三梯队在聘期内,应具有实践培训(或企业挂职锻炼)经历,或到企业(行业)完成横向课题研究(或技术开发改造、科研成果应用转化)工作。

第八条  根据人才梯队建设和学科专业发展实际,在各梯队建设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梯队任务和建设要求,并通过建设任务书确定梯队人员的主要工作和应取得的成果。建设任务主要围绕学科专业与平台建设,建设成果主要突出取得标志性成果及其对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匹配性、贡献度。

第三章  岗位申报与遴选

第九条  人才梯队人员按各梯队条件申报,各梯队人员遴选条件根据转型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在各梯队建设实施方案中具体明确。人才梯队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第一梯队基本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够在岗位上工作满一届。

2.具有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背景,获得国家级成果和奖励,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为省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科研平台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或获得省级以上重要学术荣誉(称号)。

3.具有在某一学科领域内形成至少三个稳定研究方向、并组建高层次研究团队的能力。

(二)第二梯队基本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6周岁。

2.具有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背景或行业(企业)经历,获得省级以上重要成果、奖励,或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工程或科研平台建设,或获得校级以上重要学术荣誉称号。

3.具有在某一学科领域内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并组建学科专业团队的能力。

(三)第三梯队基本条件

1.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起到骨干作用,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一般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教授职务的年龄可延长至45周岁。

2.具有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专业背景、主持建设一门课程,课程建设有独到见解,教学模式有创新之处。

3.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发展潜力,能逐步形成学术团队,开展教学改革、应用技术研究等学术工作。

第十条  人才梯队人员遴选分层次开展。人才梯队人员遴选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学科均衡与重点建设相结合。一般按一级学科(专业大类)建设人才梯队,按教师队伍的一定比例遴选培育。

(二)梯队结构与团队合作相匹配,以团队建设为基础,适度满足梯队结构需要,注重各级梯队岗位的衔接。

(三)择优遴选与岗位需求相适应,坚持需求导向、兼顾能力发展,做到人岗相适、能绩相符。

第十一条  人才梯队人员遴选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根据各梯队遴选条件,向所在教学单位申报。梯队遴选条件详见各梯队建设实施方案。

(二)单位推荐。各教学单位根据岗位和指标要求限额推荐。各单位推荐限额与方式具体见各梯队建设实施方案。

(三)学校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提出符合条件候选人名单。

(四)专家评议。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层次人才梯队进行评审,确定拟聘用人选。

(五)学校审议聘用。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梯队人选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学校聘用并组织实施建设培养。

第四章  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聘任的人才梯队人员,在聘期内可享受人才梯队岗位学术补贴。人才梯队岗位的补贴基本额度为:第一梯队6.00~10.00万元/年,第二梯队3.00~6.00万元/年,第三梯队1.00~3.00万元/年。学术补贴根据梯队人员申请到的项目或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进行匹配,按年度划拨,按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梯队人员组建的学科专业团队,在聘期内取得重大平台成果的,给予团队平台奖励,基本额度如下:

(一)重点学科平台(含专业硕士学位点、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科研创新平台(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奖励等,一般不超过3万元。

(二)教学质量工程平台(含省级重点与特色专业、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卓越工程计划、省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等)、取得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等,一般不超过2万元。

第十四条  为促进人才梯队建设,学校将优先支持梯队人员申报项目、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一)安排一次高层次培训进修,优先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

(二)优先提供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积极改善教学、科研环境和条件。

(三)积极宣传优秀事迹和成果,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开展学院层面人才梯队建设工作,在此基础上,遴选推荐学校层面人才梯队人员。

第十六条  人才梯队人员与所在单位和学校签订建设任务书,具体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计划和预期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并按建设任务书进行考核。根据建设实际,在聘期内可调整一次建设任务。建设任务调整应符合岗位职责,经所在单位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备案。

梯队建设中,应建立健全梯队建设档案和梯队人员业务档案。

第十七条  鼓励和推进人才梯队的团队建设。第一、二梯队人员应组建学术团队或跨学科合作团队,第三梯队人员应参加到相关团队或自行组建团队开展岗位工作。团队成员与建设任务应在建设任务书中明确。

第十八条  人才梯队考核包括年度、聘中和聘期考核三种。

(一)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末进行,由梯队人员所在教学单位组织,重点审核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检查不合格:无故未接受考核;未开展梯队建设工作或无能力继续开展梯队建设的;存在成果抄袭、弄虚作假情况,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或科技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经单位认定不适合继续开展梯队建设的其他情况。

(二)聘中考核。聘期内进行聘中考核,由人事处统一组织,重点审核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标志性成果情况。

(三)聘期考核。人才梯队建设期满开展聘期考核。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向学校进行岗位述职。学校组织专家组评议,根据建设任务要求进行考核,确定聘期考核结果。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1.完成岗位任务,取得标志性成果,专家组评议通过的,验收合格;符合免于考核条件,经专家组评议通过,直接确定为合格。

2.基本上完成岗位任务,或完成岗位任务3/4以上且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经专家组评议通过,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3.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岗位工作任务完成质量、水平未达到要求,经专家组评议未通过的,确定为不合格。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存在成果抄袭、弄虚作假情况;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在服务地方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不适合再支持建设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因法定原因休假、出国留学或重要学术成果发表周期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建设任务的,可申请延缓考核一次,延缓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延缓期内,各项待遇、补贴暂停执行。

人才梯队人员调离岗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建设任务的,终止人才梯队建设。聘期未满的,根据已经完成建设任务实际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果处理。

(一)考核合格,正常享有梯队待遇和学术补贴;

(二)考核基本合格,正常享有梯队待遇,暂缓或收回未完成任务的补贴;

(三)考核不合格,不享有梯队待遇,收回补贴,取消申报下一届人才梯队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才梯队动态管理机制。因梯队人员考核不合格、自愿退出等造成梯队空缺的,可进行递补。人员递补一般在聘中进行。人员递补办法由各梯队实施方案具体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日起执行。原《辽东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5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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