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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研究生导师津贴管理细则
2020-05-22 10:26  


(辽东学院人事处发﹝2019﹞2号,2019年1月17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施行)

 

为推进学校学科建设和骨干师资培养,培育具有较高指导能力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承担联合培养研究生任务的硕士生导师或受聘承担其他院校(研究院所)培养研究生任务的学校在编教师,经学校备案,在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期间可享有研究生导师津贴。

(一)研究生培养任务以实际指导学生计,且在研究生基本学制时间内。

(二)受聘研究生导师,但未实际指导研究生的不享有研究生导师津贴;所指导研究生毕业或因故不再指导研究生的,不享有研究生导师津贴。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津贴标准为 400元/月,硕士生导师津贴标准为 200元/月。津贴就高认定,不累加。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备案与考核管理。学校在编教师受聘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向学校备案。未经备案不予发放研究生导师津贴。

(一)教师受聘研究生导师。提供聘用单位出具的聘书或文件。

(二)教师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提供聘用单位公布的招生计划、《研究生指导情况信息表》(见人事处网站“资料下载”)以及相关审批文件。

(三)研究生培养任务调整,研究生培养任务结束或研究生基本学制结束。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津贴实行考核发放管理。

(一)实际指导研究生期间,进行学期指导情况考核。研究生导师填报《研究生指导教师绩效考核表》(见人事处网站“资料下载”),由聘用单位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审核备案。

(二)研究生导师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每学期按实际指导月份计,不超过5个月。学期指导情况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津贴发放实行诚信承诺,承担相应指导任务的教师应按本实施细则和聘用单位要求做好研究生指导工作,并及时向学院、学校备案。指导工作结束后及时申报撤销备案,对虚假申报、冒领津贴等情况者,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津贴在人员经费中列支。

 

2019年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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