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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有毒、有害岗位从业人员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2020-05-22 10:25  

(辽东学院〔2015〕214号)

 

为保护有毒有害岗位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切实做好对从事放射性工作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保健费发放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教备局字(88)008号)文件精神,参考同类院校通行做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范围

保健费发放的人员范围包括经常或主要从事接触放射性元素、化学及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物理致害因素的实验技术人员、教学人员和保管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一)视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接触时间的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将保健费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

(二)保健费按月计量(或折算),具体标准为:甲级 200元/月,乙级160元/月,丙级 120元/月,丁级80元/月。

三、发放管理

(一)保健费按学期发放。每学期期末,各单位统计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情况,填写《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审核表》和《辽东学院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保健费发放表》,写明主要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接触强度及时间等,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

学校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确定发放人员范围与具体标准,依据实际发生数量,按单位编制保健费发放明细表。

根据工作实际,在学校核定岗位编制和教学工作量的基础上,可以各教学单位为主体,适度调整经费发放形式,采取定位到岗、部门包干等方式发放保健费,切实提高保健费发放实效性、科学性。

(二)保健费从学校经费列支。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从本单位经费中列支,经费承包单位从包干经费中列支。

四、相关政策

(一)享受保健的实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根据实际接触有毒有害程度和保健费的不同等级按月享受补贴标准。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教师按照实验课学时、参考保健费相应等级发放。实验课时每30学时计一个月,余额部分在10学时以上的计半个月,每学期计发总数不超过5个月。

(二)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保健工种的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保健费。

(三)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经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放射病者(或不排除放射病),在病休期间可享受原等级保健费;从事非放射性有害工种的人员,经专门医院诊断确因职业中毒住院者,在住院期间可享受原等级保健费。

(四)寒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脱产学习、出差或临时调至非有毒有害工种岗位的,应停(扣)发保健费。

(五)外出实习、进修或协作人员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可享受相应标准的保健费,由接受单位出具证明、派出单位审核认定。

(六)需要配套劳动防护用品属于低值易耗品(蓝/白大褂、白手套、胶皮手套、水鞋、口罩、毛巾和肥皂等)范畴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其他劳动防护用品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由各单位申报,人事处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七)发放保健津贴是一项保护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做好申报审核工作,控制津贴的发放范围,严格执行津贴标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提高等级或虚报冒领,违反者一经查实,除应如数退还多领的津贴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八)学校成立有毒有害岗位鉴定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

五、附则

(一)本办法与国家和省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二○一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1.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2. 保健费发放等级标准

 

 

                          2015年12月17日印发

 

 


附件1: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致癌物质

黄曲霉素Bl、亚硝胺、3,4-苯并茈等(以上为强致癌物质):乙酰氨基酸、4-氨基联苯、联苯胺及其盐类、3,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萘胺、2-萘胺、4-硝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β-丙内脂、4,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萘、羧基镍、氯乙烯、同苯二酚、二氯甲醚等。甲醛、苯、四氯化碳、蒽酮、重络酸钾、秋水仙碱、溴化乙锭、2,3,5-三苯基四氮唑。

   

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有机硼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

   

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氮二异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锡、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钒、二氧化锰、二氯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氰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钠、甲醛、苯、苯胺、铬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硝基苯、二硫化碳、四氯化碳、氯气、硫化氢、氯化汞、一氧化碳等。

   

苯、四氯化碳、三氯硝基甲苯、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酞胺、环氧乙烷、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糠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肼(联氨)、甲苯、二甲苯、一氧化氮等。

   

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乙二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顺丁烯二酸酐、二甲基甲酞胺,已内酰胺、亚铁氰化钾、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锡、氯化锗、对氯苯胺、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对硝基氯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吠喃、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盐酸、氯磺酸、乙醚、丙酮等。


附件2:

保健费发放等级标准

 

   

1.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研究工作,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气体或粉尘者。

2.经常吹制和修理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它有毒物质玻璃仪器的专职人员。

3.从事X衍射、放射性核素研究,实验教学、分析测试的直接上机者。

4.从事高毒以上无机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5.从事鼠疫、天花及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人体解剖工作者。

6.长期从事致癌物质的研究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强致癌物质者。

   

1.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2.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研究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3.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4.长期从事砷、汞、铅、铬、锑、锰、铍、镉、硒、氰、磷及其化合物等剧毒物质的分析工作,经常接触其有毒气体或粉尘者,包括专职化铅、铸字、浇版工。

5.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电子束或离子束焊接、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6.从事X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7.校级专职从事保管、分装、发放剧毒以下化学药品者。

8.从事中毒无机化工产品、生物化工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9.从事一般致癌物质的研究或在实验及其它工作中经常接触上述物质者。

10.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培养和保藏工作者。

11.从事研制调试有毒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功率大于50瓦的大功率激光器调试的工作人员。

   

1.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物理化学(含催化化学及胶体化学)等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暗室洗相(含彩色洗相或印刷业中的照相制版),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4.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不含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显微镜观察和照相等)、在制片染色进程中接触甲苯、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5.从事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研制、调试的工作人员。

6.从事微波设备的研制、调试、使用操作和观察点的微波功率密度一日八小时连续辐射时大于38微瓦/平方厘米或短时间间断辐射及一天辐射剂量超过300微瓦时/平方厘米的工作人员。

7.长期在大于90分贝(dB)的噪声条件下(脉冲声除外)工作的人员。

8.经常在热辐射强度较高的条件下工作的人员,如普通玻璃仪器吹制工、锻工、铸工等。

9.长期在有害环境中工作,并经常接触有毒气体或粉尘的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

10.从事热分析仪器的调试、使用,接触其散发的有毒气体者。

11.院系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试剂、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人员。

12.从事恶性肿瘤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试验的实验动物饲养工。

   

1.经常接触用升汞、砒霜等有毒物,消毒处理过的动植物标本,从事分类鉴定工作的人员。

2.空调、冰箱等致冷设备的专职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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