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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社会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
2019-11-07 09:48 |
辽东学院社会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社会合作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服务社会能力,保障学校权益,依据国家及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东学院合同审查与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辽东学院所属各二级单位,以学校名义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习就业、技术开发与服务、咨询服务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学校其它职能部门出台相关管理规定的专项合作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二条 机构设置 社会合作办公室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负责学校社会合作项目的宏观管理,具体包括:负责制定和完善社会合作项目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加强学校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拓宽社会合作的渠道与途径;负责对以学校为主导开展的社会合作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及合作项目协议的起草;负责学校社会合作项目的审批及社会合作项目协议内容的初审;负责学校社会合作项目运行的监管工作;负责协助和指导二级单位开展社会合作项目并协调解决合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负责社会合作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负责其它社会合作相关事宜,保证社会合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社会合作 第三条 合作原则 社会合作须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合作目标 社会合作应以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丰富学校多元化办学模式,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学校社会服务能力为目标。 第五条 合作条件 (一)合作方的条件 社会合作的合作方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合作领域中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居于领先地位。 (二)合作项目的条件 社会合作项目应符合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发展建设的指导思想,符合我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设置条件,能够切实实现社会合作目标。 第六条 合作项目分类 社会合作项目主要分为两类:
202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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