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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东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时间:2019-03-22   点击数: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学生教育为主、惩处为辅之教育方针,帮助和鼓励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努力改正错误,奋发向上,健康成长成才,本着育人为本的原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6个月时间的;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12个月时间的。

第四条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在考察期满之日起处分自动解除,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办理并出具解除处分决定。

第五条考察期间,考取研究生、公务员,或应征入伍,或参加校外各种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以上个人奖励,或者作为获奖集体成员之一,或在省级或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有见义勇为行为等突出立功表现,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部认定后,可适当缩短考察期,放宽解除处分条件。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的学生办理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申请时,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及佐证材料,交辅导员审核。

(二)辅导员审核:辅导员审核申请解除处分学生提交的申请和佐证材料后,向学院领导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学院领导审议: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审议意见报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意见提请学校主管领导审定,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七条申请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不影响之前的纪律处分解除。

第八条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解除纪律处分是处分管理的程序,不是撤销。学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文件一并如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