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确保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现对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中学术交流费的使用做以下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科研专项经费,是指由学校投入的用于科研平台(团队)建设的专项资金(含中央财政专项)。学术交流费主要用于与学术交流相关的差旅费、会务费、小型会议费,人员培训费等。
2.学术交流费在使用之前,经费使用人需填写《学术交流费使用登记表》(详见附件)。经专项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批之后方可执行。
3.学术交流费的使用须符合《辽东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4]235号文件)及《辽东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辽东学院[2016]137号文件)。
4.学术交流费报销时经费使用人需同时向科研处提交学术活动总结报告。
5.未提交报告或未达到预期目的的,不予报销。所产生的经费,由个人自行负担。
希望各专项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严格把关,确保学术交流费科学、合理使用。
科研处
2018年3月29日